GPLv2(GNU通用公共许可证第2版)和GPLv3(第3版)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们如何处理与软件自由、分发以及与其他许可证的兼容性相关的问题。GPLv2强调用户修改和分发软件的权利,但在现代关注的问题上缺乏明确的规定,例如软件专利和日益严重的“紧锁化”问题(限制软件在某些硬件上的使用)。GPLv3则扩展了这些问题,涵盖了关于专利的更清晰的表述,并确保用户能够在设备上运行修改后的软件版本。
GPLv3中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对软件专利提供了更强的保护。在GPLv3下,如果贡献者根据此许可证提供代码,他们自动授予与之相关的任何专利权的许可证。这意味着如果某公司想要因与GPLv3代码相关的专利索赔而起诉用户,他们将失去使用该代码的权利。这一条款的加入旨在鼓励协作,减少对专利诉讼的担忧,因为这可能会抑制开发。相反,GPLv2并没有明确的语言来解决这些专利问题,这可能使开发者和用户处于脆弱的境地。
GPLv3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其反紧锁化条款。该条款防止公司分发限制用户在某些硬件上修改软件能力的软件。例如,如果某公司在设备上包含了GPLv3软件,但限制了硬件的使用,他们将违反该许可证。这一条款是对TiVo等设备中所见做法的反应,在这些设备中,软件是开放的,但由于硬件限制,用户无法运行修改后的版本。GPLv2缺乏这一规定,这意味着虽然软件仍然是免费的,但如果用户控制软件的能力受到硬件锁的限制,他们可能并没有真正的自由。这些区别最终反映了对不断变化的技术环境的回应,以及在当今软件中用户自由的重要性。